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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9-05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该文件要求修订财务报表格式。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会计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5月9日、5月16日发布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6月10日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6月17日施行。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如下:

(一) 资产负债表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二) 利润表

1、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2、将利润表“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3、“研发费用”项目,补充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

4、利润表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5、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之后。

(三)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

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四)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2019年8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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