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1-6月份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购买及销售商品、提供与接受劳务、承租房产、垫付水电费等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马永义、王新、彭颖红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