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关于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及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及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事项是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并基于传化物流未能完成2015-2020年度业绩承诺的事实而制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相关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及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