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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0万元。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8,900万元,其中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0万元,实际发生额合计8,900万元。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133,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2,400万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133,000万元,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2,400万元。报告期末买方信贷业务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0万元。

公司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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