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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1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要求,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为其进行行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1085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1030.1046万份。

2、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2021年5月13日、2022年4月29日分别实施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29.77元/份。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周生明、祝效国

2022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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