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明确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提名潘同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周生明、祝效国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