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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关于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子公司上市

财务核查意见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0]518Z0413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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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正文1 - 2

专项说明3 - 14

THE POWER OF BEING UNDERSTOODAUDIT | TAX | CONSULTING

RSM China CPA LLP is a member of the RSM network and trades as RSM. RSM is the trading name used by the members of the RSM network. Each member of the RSM network is anindependent accounting and consulting firm which practices in its own right. The RSM network is not itself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in any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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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010-66001391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518Z04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分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等决议,大族激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判断大族激光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分拆规定》的条件是大族激光和大族数控管理层的责任。根据大族激光编制的《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分拆说明”),大族激光分拆所属子公司大族数控至创业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定》的条件。

我们根据《分拆规定》要求出具了本核查意见。除了对大族激光和大族数控财务指标是否满足《分拆规定》条件外,我们未对本核查意见所述以外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核查意见,我们建议本核查意见使用者将本核查意见所述内容与大族激光2019 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

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专项说明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分拆上市的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 、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大族激光于2004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距今已满3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二、 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6.41亿元、14.54亿元、4.62亿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根据大族数控的财务数据

,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大族数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后,大族激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为29.21亿元,不低于6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合计
一、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 净利润64,221.95171,862.86166,504.39402,589.20
2. 扣除非经常性损46,228.12145,419.86164,134.34355,782.32

大族数控财务数据上市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下同。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合计
益后净利润
二、大族数控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 净利润23,794.6336,509.0118,146.1778,449.81
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20,774.0625,691.8317,774.9664,240.85
三、公司享有大族数控的权益比例
权益比例99.10%99.10%99.10%
四、按权益公司享有大族数控净利润
1. 净利润23,580.4836,180.4317,982.8577,743.76
2.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20,587.0925,460.6017,614.9963,662.69
五、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大族数控的净利润
1. 净利润40,641.47135,682.43148,521.54324,845.44
2.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25,641.03119,959.26146,519.35292,119.64
最近3年大族激光扣除按权益享有大族数控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292,119.64
项目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净资产
大族激光64,221.9546,228.12883,029.32
大族数控23,794.6320,774.06138,763.45
项目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净资产
享有大族数控权益比例99.10%99.10%99.10%
按权益享有大族数控净利润或净资产23,580.4820,587.10137,514.58
占比36.72%44.53%15.57%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大族数控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大族激光9,910.0099.10%
2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000.90%
合计10,000.00100.00%
股东名称/姓名人员任职情况关联关系持股比例(%)
大族激光-大族数控控股股东94.145
大族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云峰先生控制的企业0.855
张建群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大族数控董事-0.075
周辉强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大族数控董事-0.075
杜永刚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大族数控董事-0.046
杨朝辉大族数控董事长、总经理-0.684
胡志雄大族数控监事-0.063
何军伟大族数控监事-0.029
深圳市族鑫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大族激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中包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268
深圳市族芯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大族数控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中包含大族数控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760
合计--100.00

综上,大族激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大族数控的股权,合计未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大族数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大族数控的股权,合计未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一) 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一家提供激光、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在智能制造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业务包括研发、生产和销售激光标记、激光切割、激光焊接设备、机器人、自动化设备及为上述业务配套的系统解决方案。大族数控的主营业务为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分拆后,公司(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将继续专注发展除大族数控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二) 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 同业竞争

公司(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一家提供激光、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在智能制造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业务包括研发、生产和销售激光标记、激光切割、激光焊接设备、机器人、自动化设备及为上述业务配套的系统解决方案。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显示面板、动力电池、机械五金、汽车船舶、航天航空、轨道交通、厨具电气等领域的金属或非金属加工。

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公司唯一的PCB业务平台,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与大族数控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1)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将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

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 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 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大族数控,并尽力促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大族数控,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大族数控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大族数控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大族数控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 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 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大族控股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将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 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将尽一切合

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大族数控,并尽力促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大族数控,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大族数控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大族数控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大族数控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上述控股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持续有效。”

(3)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本人控制的企业范围内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人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人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大族数控,并尽力促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人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大族数控,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人及大族数控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大族数控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通过大族数控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人/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大族数控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将继续从事PCB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于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大族数控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大族数控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 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大族数控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大族数控的控制权,大族数控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大族数控上市而发生变化。对于大族数控,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为大族数控的控股股东,大族数控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大族数控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大族数控与公司主要在PCB加工设备所需的激光器、电机等原材料、PCB激光加工设备、厂房租赁等方面存在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本次分拆后,大族数控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大族数控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大族数控利益。

(1)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族数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大族数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大族数控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大族数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和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以及本公司将相应回避表决。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大族控股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大族激光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族数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大族数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大族数控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大族数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和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以及本公司将相应回避表决。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控股大族数控期间持续有效。”

(3)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大族数控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大族数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大族数控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大族数控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大族数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人以及本人将促使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和关联企业将相应回避表决。

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族数控及大族数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人将促使本人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大族数控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大族数控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大族数控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大族数控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以下统称“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程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3、本公司将不以任何违法违规方式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大族数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大族数控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三) 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2项共有专利(专利号分别为201420750047.5、201310066047.3)尚待履行专利变更至大族数控或其控股子公司麦逊电子名下的登记程序外,公司和大族数控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大族数控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大族数控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大族数控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大族数控的资产或干预大族数控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公司和大族数控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四)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公司和大族数控均拥有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五)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2项共有专利(专利号分别为201420750047.5、201310066047.3)尚待履行专利变更至大族数控或其控股子公司麦逊电子名下的登记程序外,公司、大族数控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本次分拆将促使大族数控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继续与公司保持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方面的相互独立,增强业务体系完整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大族数控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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