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副总经理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及《公司章程》第12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唐政先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人员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名:黄亚英 邱大梁 谢家伟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