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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和收益质量。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廖锐浩、崔毅、温和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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