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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燃料电池汽车供氢服务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1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106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燃料电池汽车供氢服务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是我国知名的大型资源能源综合产业上市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形成了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是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知名企业。目前公司的氢能、PVC、烧碱、电石、稀土新材料、土壤调理剂等产品产能和综合经营实力在行业名列前茅。公司利用氯碱制氢的技术和经验优势,积极开发氢气的综合应用和市场,推动制氢、储氢、运氢及氢能应用产业化的发展。

氢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发展前景广阔。氢能源具有来源广泛、安全可控、高效灵活、低碳环保等多种优势,可以同时满足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氢能被誉为21世纪最理想的清洁能源。氢能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已被纳入国家能源战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四部委提出,要争取通过4年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提出,要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因地制宜开展工业副产氢及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先进适用储氢材料产业化,开展高压气态、深冷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多种形式储运技术示范应用。

鸿达兴业作为氯碱行业的龙头,是国内较早提出氯碱制氢的企业,一直致力于开发氢气的综合应用和市场。公司在氢能生产、存储、应用等方面拥有相关技

术和知识产权储备,目前已建设运营加氢站和液氢工厂。公司生产的液氢、高纯氢气、超纯氢气等,可广泛应用于氢燃料汽车、石油化工、航天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食品加工、浮法玻璃、有机合成等领域。公司与国内外知名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广泛合作,与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等单位加强在氢能技术、装备与应用方面的合作,推动公司的氢能产业化发展。日前,鸿达兴业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与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公交公司”)签署《燃料电池汽车供氢服务协议》,乌海化工为乌海公交公司运行的燃料电池公交、大巴等用氢车辆提供氢气及加注服务,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致力于在乌海市开展氢能车推广及示范应用,推动乌海市氢能城市建设,共同助力氢能社会发展。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同金额每年不超过3.5亿元,本次签署的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114670360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人代表:呼占国注册资本:732.5万元人民币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股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公交运输、旅游服务、旅游客运运输、客运汽车租赁、城域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客运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物流运输、物流信息;货运代理。其

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良好,业务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与乌海公交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方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乌海化工为乌海公交公司运行的燃料电池公交、大巴等用氢车辆提供氢气及加注服务。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

1、产品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乌海化工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期限和计量

1、合作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服务。

2、合作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3、计量方式:按公斤计量(或按对应的气体标准立方进行转换计量),销售价格按《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要求,氢气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

4、结算数量:供应及加注10,000吨/年。

(四)违约责任:

1、乌海化工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按延迟服务造成的影响,每延迟一日赔偿相应的损失;延迟30日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乌海公交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乌海公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车辆加注,且未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的,赔偿乙方加氢站相应的损失;延迟30日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乌海化工

有权解除合同。

3、未经双方沟通及取得乙方的书面许可,乌海公交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在服务期限内于乌海市不属于乙方的加氢站进行加注;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视为违约,乌海公交公司需赔偿乌海化工相应的损失。

(五)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乌海市具有发展氯碱产业和氢能产业的资源能源优势,目前正在建设氢能城市。2020年7月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海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先后出台了《乌海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2)》《乌海市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2019-2022)》等政策及措施,大力支持乌海市氢能源产业发展。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在氢能方面开展合作,将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拓宽应用领域和渠道,共同推动氢能产业发展,为乌海市打造氢经济示范城市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次合作符合国家关于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精神。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氢能的政策导向,加大氢能源的生产、储存及应用发展,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布局,实现特色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公司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的履行存在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合同对公司经营业绩暂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根据本公告所述协议的后续履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备查文件目录

乌海化工与乌海公交公司签署的《燃料电池汽车供氢服务协议》。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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