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鸿达兴业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一创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芳 |
保荐代表人 | 宋垚、范本源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002.SZ |
注册资本 | 2,588,713,789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曙光路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28层 |
法定代表人 | 周奕丰 |
2017年年报披露时间 | 2018年3月30日 |
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 | 2019年4月23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鸿达兴业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尽职开展各自相应的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鸿达兴业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鸿达兴业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 垚 范本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王 勇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