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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2

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谷矿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因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发生,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申请27,800万元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为乌海化工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不超过1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的固定资产借款(长期借款)提供45,000万元担保、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固定资产借款(长期借款)提供45,000万元担保。我们同意将该等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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