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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为
乌海化工、中谷矿业提供担保事项因其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利益。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
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
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3,000万元提供担保、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海市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0,000万元提供担保,并同意将《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分享和风
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倡
导公司与个人共同发展的理念,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
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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