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
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的《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8-078)。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不超过 3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不超过 10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
回购方案存在因后续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
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公司未能在一年内将回购的股份转让给股
权激励对象等各项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进而发生因
部分已回购股份被注销而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可能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发生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如后续出现因本次回购股份被
注销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股
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及时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相关义务。届时
债权人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申请,公司将针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统计、分析、与有关债权人进行商议后
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