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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4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下午 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蔡红兵先生(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并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蔡红兵先生为本次股东大
会主持人)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1,190,318,4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0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86,425,27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5.9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893,1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0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22 人,代表
股份 10,121,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227,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4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893,1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06%。
    3、公司 6 名董事、3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
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18,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2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0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03,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9%;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1%;弃权 0 股。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18,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2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0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03,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9%;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1%;弃权 0 股。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0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03,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9%;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1%;弃权 0 股。
    6、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0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03,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9%;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1%;弃权 0 股。
    7、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0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03,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9%;反对 17,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1%;弃权 0 股。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均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318,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12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296,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099,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3%;反对 21,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7%;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296,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099,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3%;反对 21,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7%;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三)。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0,296,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099,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3%;反对 21,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7%;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
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
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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