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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 )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对鸿达兴业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
联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经核查,2018 年 2 月 11 日,鸿达兴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以其持有的
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49%股权为蒙华
海电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乌海分行”)申请
5.7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6 亿元,担
保期限为 1 年。持有蒙华海电 51%股权的股东内蒙古海力售电有限公司同时以其
持有的蒙华海电全部股权为该笔授信提供质押担保。为控制风险,蒙华海电以其
部分机器设备向乌海化工提供反担保。
    鉴于公司董事王羽跃先生、财务总监刘光辉先生担任蒙华海电董事,蒙华海
电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
董事王羽跃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经过
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担保额度范围内负责相关
担保协议的签署。
    (二)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60,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
15.70%;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577,328.78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 151.03%。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637,328.78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净资产的 166.72%。上述担保中,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为 140,000 万元。扣除子
公司之间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
度为 497,328.78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 130.10%。
    (三)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生效的对外担保事
项。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01年7月2日
    3、注册地点:海南区拉僧庙
    4、法定代表人:杜冠虎
    5、注册资本:28,000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两台200兆瓦级燃煤发电
机组的建设和电力生产及附属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培训(不
含中介服务)、热力生产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7、股东结构:内蒙古海力售电有限公司持有蒙华海电51%股权,公司全资
子公司乌海化工持有蒙华海电49%股权。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王羽跃、财务总监刘光辉担任蒙华海电董
事。因此,蒙华海电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9、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蒙华海电资产总额127,451.6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资产27,195.28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129.78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17.27万元。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蒙华海电资产总额 122,783.2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资产 28,122.17 万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31,140.84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26.88 万元。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押权利:乌海化工以其持有的蒙华海电 49%股权设定质押。
    2、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蒙华海电与建行乌海分行办理的各项授信业
务的本金、利息等,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6 亿元。
    3、担保期限:1 年。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
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鸿达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经上述核查后认为,鸿达兴业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已经
鸿达兴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取得了全体董事的同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担保事项是
为了支持蒙华海电的业务发展,蒙华海电的控股股东亦以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为该
笔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蒙华海电以其部分机器设备向乌海化工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行为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华泰联合证
券对鸿达兴业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卞建光                蒋坤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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