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
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郑重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实际控制人周奕丰先生的承诺
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郑重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
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