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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相关材料的研究和讨论,
我们对公司增加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因生产经营需要,2017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向关
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钾公司”)提供施工服务
的预计金额拟由不超过 1,5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2,300 万元。同时,拟增加以下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包头市盐湖
镁钾有限公司出租场地不超过 30 万元;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向盐
湖镁钾公司销售 PVC 生态屋及环保材料并提供相关施工服务不超过 500 万元;全
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向盐湖镁钾公司销售液碱等产品不超过 100 万
元。本次拟增加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超过 1,430 万元。
    上述拟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
性不会产生影响;且上述拟增加的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增加 2017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崔毅、李旦生、刘东升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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