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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江苏金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谷矿业”)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因子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发生,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中谷矿业利用现有机器
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
结构,增强盈利能力。
    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
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海乌珠慕支行申请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金材科技向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中谷矿业与平安
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我们同意将该等担
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李旦生、刘东升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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