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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8,174,8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36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8,128,1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3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1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7,267,7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21,0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64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19%。
   3、公司 7 名董事、3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卢爱芝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
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53,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53,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53,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53,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37,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37,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29,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7%;反对 37,7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93%;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53,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支付 2016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53,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8,153,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
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45,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03%;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7%;弃权 0 股。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卢爱芝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
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
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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