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及解释权限,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的审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
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拟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审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与工程合同审核,并协助对新建项目的工程预算审计;开展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所签各类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对投资公司经营者的年度业绩考核审计;配合控股公司完成对股份公司经营者年度业绩考核审计;
(八)合规性审计:内审人员持续跟踪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审计。
(九)审核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及年报,并出具内审报告,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公司信息披露;
(十)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审计原则:
(一)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不得滥用职权。
(二)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
(三)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四)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管理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
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总裁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具体实施。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公司、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七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组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审计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经批准后转发给被审计单位。
(六)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针对整改落实情况,审计部可定期组织审计回访,并形成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董事。
(七)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四章 具体实施第十条 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项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情形。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还
没有遇到对外担保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并获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时,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