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日常执行与管理
(一)资金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管理外汇敞口、评估与分析风险、研究与制定方案、修订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公司销售部门、物流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资金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财务部负责对每月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监督。
(四)总裁负责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策。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二)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一节 基本准则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防控汇率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由资金部负责办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审批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身名义开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对应实施,金额以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外币贷款)谨慎预测金额为限,且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预测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应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计划,控制业务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节 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资金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资金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财务总监、总裁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部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资金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相关业务原始合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资金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盈亏情况报告财务总监、总裁。
第四节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部应按程序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并按照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如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节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