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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的财会〔2022〕31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解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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