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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结合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担保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了防范担保风险,规范担保行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办法-担保》、《招商公路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或“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或“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有管理权的合资(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招商公路控制的上市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办法,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在形式、程序等方面须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参资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制度适用于招商公路及各级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有管理权的合资(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为担保申请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的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金融信贷类担保、经营类担保。 金融信贷类担保系指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金融信贷活动所产生的担保。信贷类担保包括金融机构借贷担保、非金融机构借贷担保、授信额度担保、融资类担保、信用证等。 经营类担保系指为了满足业务经营需要,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担保。经营类担保的种类包括履约担保、与单证相关的
担保等。
第四条各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 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当明确。 (三) 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担保审批权限、程序与责任应当明确。 (四) 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担保合同的签订应当 过严格的审核,担保业务的执行过程应有跟踪监测,凡担保财产与有关权利凭证的管理应当有效,办理终结担保手续应当及时。招商公路采取逐级担保原则。招商公路原则上只对二级公司担保;二级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以及二级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由各二级子公司制定相应的担保管理制度以规范担保行为。各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对参资企业可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各公司的担保事项由公司统一审批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在担保事项中,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为分管业务条线担保事项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担保审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提交的相关担保申请以及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 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和台账登记工作; (三) 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 及时向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担保事项资料; (五)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项担保事项中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条款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有效管控合同或协议中潜在风险。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担保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及信息披露事宜。
原第五条删除招商公路对担保事项采取“集中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各公司财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担保业务的执行。
修订后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之和。
原第六条删除,并至第三条担保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债务履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和其他合同履约担保、长期预 付款(指从款项的付出到款项的收回或转化为资产或费用的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预付款)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商业性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
修订后第六条(原第四条条款基础上修订)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 公司对全资、控股、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 经批准的各下属公司之间横向提供的担保; (三) 因商业需要对政府、客户提供的担保。
原第七条删除各公司涉及以下情况的,须逐笔上报招商公路审批: (一) 由招商公路提供担保。 (二) 各二级公司(包括隶属于不同二级公司的各级单位)之间的横向担保。 (三) 各公司对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含对非关联公司或法人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二级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非全资子公司对其表内企业提供的担保。
修订后第七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二)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 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被担保方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的,或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
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五) 被担保方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六) 被担保方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 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八)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 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 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项要求的限制; (十) 被担保方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原第八条删除各公司因商业需要,对政府、客户等提供的合同履约担保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商业性保证,具备真实商业背景、且担保金额不高于按合同履行标的计算我方应承担部分的,无需上报招商公路审批,在EAS系统中进行登记报备。超过我方应承担部分的,仍需上报招商公路审批。
修订后第八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审核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担保审核管理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或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 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 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能力分析及风险评估报告; (三) 担保权人的名称; (四)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原因、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 主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六) 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 担保合同(含担保承诺,下同)
及反担保合同(含反担保承诺,下同); (八) 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 其他重要资料。
原第九条删除非上述情况的担保业务,无需上报招商公路审批,只需在EAS 系统中进行登记报备。任何情形下,各公司不得为控股、非控股公司的其它股东投资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供垫款或担保。
原第十条删除各公司办理第二章规定须上报招商公路审批的担保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担保申请书,主要内容须包括担保申请人中英文名全称、住址、法人代表、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决议文件、担保方式及内容、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申请担保的原因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 融资性担保,还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的资金安排、对担保申请人整体债务影响分析以及对担保人潜在债务的影响分析; 商业性担保,还需要提供商业合同以及商业合同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被担保项目的合法性,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 、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二) 主合同及其有关资料。 (三) 担保申请人的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 (四) 担保申请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 担保及反担保合同草本(反担保人出具的同意提供反担保的承诺)。
原第十一条修改后为第九条因商业需要对政府、客户等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内容、责任超过我方应该承担的部分,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良好资信,财务状况稳健,年初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高于反担保金额的两倍,有能力履行反担保合同项下义务,具备反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 反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国家机关、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办事处等。 反担保形式为抵押或质押的,则该抵押物或质押物须完整地为该反担保人拥有,无公司因为商业需要对政府、客户等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内容、责任超过我方应该承担的部分,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良好资信,财务状况稳健,上年末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高于反担保金额的两倍,有能力履行反担保合同项下义务,具有提供反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 反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国家机关、非盈利法人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办事处、个人等。
第三方权利,其市场价值于担保期内原则上应保持高于反担保金额的两倍。反担保人须依法办理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或办理移交手续﹐应以担保人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足额保险。如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市场总值于担保期内任何时间在抵押或质押期内低于担保总额的两倍,担保人须立即要求反担保人提供额外抵押或质押物以补足差额。反担保形式为抵押或质押的,则该抵押物或质押物须完整地为该反担保人拥有所有权,且抵押物或质押物上没有第三方权利,其市场价值于担保期内应保持高于反担保金额的两倍。反担保人须依法办理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或办理移交手续﹐以及以担保人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足额保险。如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市场总值于任何时间在抵押或质押期内低于担保总额的两倍,担保人须立即要求反担保人提供额外抵押或质押物以补回差额。
原第十二条修改后为第十条我方对参股公司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时,必须要求参股公司的其它股东自行或由我方认可的第三方事先对我方出具反担保。招商公路对控股、非控股公司的担保业务原则上按投资比例提供担保;如需我方提供超过投资比例的担保时,应要求控股公司、非控股公司的其他法人股东事先对我方出具反担保。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非控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原第十三条修改后为第十一条各公司根据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风险程度等对担保申请进行评估,同时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担保审核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根据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被担保人财务状况、风险程度等对担保申请进行评估,同时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并明确审核意见。
修订后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修订后第十三条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非控股公司提供的以及各全资、控股、非控股公司直接向客户提供的合同履约担保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商业性保证,采取如下审批原则: (一) 原则上采用商业信用保证、保函、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尽量不采用现金、支票、汇票、本票等担保方式; (二) 必须有真实的商业背景,担保金额不高于按合同履行标的计算的我方应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修改后为第二十九条各公司需展期的担保,申请人应在担保到期日前的六十天申请办理展期手续,担保展期的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及手续按新担保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
业务执行。
原第十五条删除担保申请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仅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的,或非以我方为担保/反担保权利人的其他股东变更除外。
原第十六条删除为加强招商公路信用使用成本考核,实施招商公路对内担保的有偿使用,鼓励各子公司积极尝试招商公路担保以外的增信方式,招商公路按担保余额向被担保企业逐笔收取担保费用,并将担保情况纳入各公司年度关键业绩指标(KPI)考核范围。担保费用应在招商公路审批同意给予有偿担保时确定,不进行实际交收,相关费用需按年分别从被担保公司两项关键业绩指标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考核完成数中扣除。
原第十七条删除招商公路根据各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等情况,对各公司实施不同的信用担保支持策略,进而在内部考核时施行不同的有偿担保计价方法,原则上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对于招商公路旗下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按照担保余额收取年不低于1.5%的担保费。 (二)对于招商公路旗下的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按照担保余额收取年不低于1%的担保费。具体费率一司一策,由招商公路财务部根据市场及担保申请人经营情况确定和调整。
原第十八条修改后为第十四条各公司担保事项审批人应当按照招商公路授权及公司内部分工审批担保事项,并按公司内部办事程序交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执行。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各公司担保事项,首先需由本单位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经本单位审议同意后报招商公路,经招商公路审核管理部门调查及核实后,报公司党委会、办公会审核,之后依《公司章程》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如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有多项对外担保申请时,必须逐项表决。以下事项在董事会审批后须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重大 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第(二)项担保事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订后第十五条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在任何情形下,各公司不得为控股、非控股公司的其它股东投资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供垫款或担保。
修订后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原第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十七条各公司应当根据招商公路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单位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各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担保申请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就批准的担保事项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内容与形式应当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的规定,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修订后第十八条所有担保合同签署前,合同条款应当先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以确定其合法及有效性。
修订后第十九条订立担保合同系格式合同的,公司担保审核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格式合同中存在的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拒绝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修订后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另有明确要求外,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三) 担保方式; (四) 担保范围; (五) 担保期限;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担保合同必须在正式的反担保合同签署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生效条款; (八)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担保审核管理部门会同公司风险管理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文件,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
修订后第二十二条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担保审核管理部门核定。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包含对外担保内容的法律文件。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同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和担保审核管理部门。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档案,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归档。公司担保审核管理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修订后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担保审核管理部门应指定经办负责人负责担保业务的执行,经办负责人要注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并积极督促被担保方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经办负责人应当主动关注并定期收集被担保方和反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异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办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担保审核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 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的有关会议、会谈;对被担保项目的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原第二十条删除各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申请人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并对损失金额预计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事项及时向招商公路书面报告。 各公司发现同一担保申请人有招商公路系统内其他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应当立即报告财务部,并将本公司担保事项通告有关公司。
原第二十一条修改后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在反担保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及其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公司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在存续状况的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为第三十条各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包括及时注销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被担保方和担保权人,终止担保合同: (一) 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 变更担保合同; (三) 被担保方或担保权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删除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关于担保业务的处理规定,对担保业务进行报告和披露,各公司在季度财务报告中上报担保业务的实施、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删除各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档案,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及时填报金蝶EAS系统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删除担保人为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如有费用发生,相关费用由担保申请人承担。
修订后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方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经办负责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债务偿还情况,及时报告担保审核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准备启动反担保等追偿程序。
修订后第三十二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经办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等追偿程序。
修订后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原第二十六条修改后为第三十四条招商公路财务部对下属各公司的担保情况具有监督检查权。各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一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公司担保审核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兼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担保业务不兼容岗位至少包括: 1、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2、 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3、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原第二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三十四条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兼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担保业务不兼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2.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3.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4.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各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担保合同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担保申请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提交监测报告,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五)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担保终结手续。 (六)担保档案的管理情况。4、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各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二) 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 担保业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担保合同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 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提交监测报告,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五) 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六) 担保档案的管理情况。
修订后第三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关于担保业务的处理规定,对担保业务进行报告和披露。参与公司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担保事项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修订后第三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第三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顺延外,原《担保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修订后第三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原第二十八条修订后为第三十九条各公司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公司、部门及人员,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二十九条删除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原第三十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原第三十一条删除各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并报招商公路备案。
原第三十二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招商公路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原第三十三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招商公路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经招商公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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