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豫能控股: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结合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和 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含下属子公司)、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单位包括: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河南豫能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乡中益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豫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战略发展、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内部审计、关联交易、反舞弊、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工程管理、融资管理、担保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原材料采购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3.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结合业务实际,在自我评价过程中,公司重点关注的前六大高风险领域如下:

(1)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必要、交易是否规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资金管理:资金计划的全面、及时、准确,资金调度的合理性和资金运营活动的管控力度;

(3)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执行、考核的有效性;

(4)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安全、环保培训是否到位、安全、环保管理及监督规范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及报告机制的合理性;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及架构设置的合理性、环保与资源节约过程分解的科学性、奖惩措施的规范性;

(5)燃煤采购与管理:燃煤采购计划的合理性、供应商评估导入机制及采购定价的科学性、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的规范性;会计控制及采购付款审批是否到位、燃煤存储及出库的合理性;

(6)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和规范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产、供、销环节和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有效控制;是否定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客观评价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绩效,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子公司提升管理水平。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预计单项影响金额高于(包括)经营收入总额的1%,或预计单项影响金额高于(包括)资产总额的0.5%;造成公司财务报告重大的错报、漏报;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给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未发现;因财务报告差错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等。

重要缺陷:预计单项影响金额高于(包括)经营收入总额的0.5% 低于1%,或预计单项影响金额高于(包括)资产总额的0.25%低于0.5%;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中等程度错报、漏报;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给公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关键管理人员舞弊;在合理期限内未纠正内控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预计单项影响金额低于经营收入总额的0.5%,或预计单项影响金额低于资产总额的0.25%;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轻微的错报、漏报;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在部分区域流传,给公司声誉带来轻微损害;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认定标准如下: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直接经济损失金额2000万元以上、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重伤、负面事件引起国际、国家主流媒体关注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对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未达到重大缺陷的人员损失工作日伤害、负面事件引起省级主流媒体关注的认定为重要缺陷;对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以下人员伤害事

故、负面事件引起省级以下主流媒体关注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严重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不民主,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高层岗位和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为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重要缺陷: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不民主,造成决策失误;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高层岗位和核心技术人员部分流失;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为公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

一般缺陷:没有完全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不民主,造成少部分决策失误;经营行为轻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高层岗位和核心技术人员少部分流失;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未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对于公司在内控测评中发现的,报告期内子公司与上下游关联方发生的煤炭贸易收入未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内控缺陷,公司已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完成了自查整改工作,并进行了差错更正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子公司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要经营煤炭贸易购销业务,因交易中心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销资金均通过交易中心账户收付,故交易中心采用总额法核算收入成本。

本年公司进一步调查了解煤炭购销业务运营模式及管控流程,认为对于其中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的煤炭购销业务,上游供应商由下游客户指定供货,交易中心按固定价差收取收益,分析其交易实质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交易中心并未承担所交易煤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体现了代理人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和相关判断原则,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7)》中“上市公司应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案例解析,交易中心应按净额法确认和列报收入。

公司已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其中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的煤炭购销业务按净额法完成了收入确认整改工作,并对2018年前3季度已公布的收入成本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公告,同时明确交易中心停止

此类煤炭交易业务,加强对煤炭贸易收入交易过程的管控,规范收入确认的核算流程。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在内控测评中发现了一般缺陷:交易中心及子公司德盛昌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内控制度未结合业务运营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保理授信额度制度存在疏漏、逾期管理制度不够细致,对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的评估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商讨缺陷整改措施,自2018年8月发现问题后,督促交易中心和保理公司进行了以下整改:

一是建立业务执行、合规审核、审计监督的岗职分离体制,合规审核部对业务执行进行审核、预警及检查,审计部门执行后监督,以保证制度的刚性执行。

二是重新梳理相关制度及流程,编制完成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手册,主要包括供应链金融制度、业务流程、关键控制要点等内容,修订了授信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风险预警、贷后管理办法等制度。

三是针对逾期保理款已通过发律师函、起诉、现场催收等方式进行全力催收,并明确专人负责催收,每周周例会通报回款情况、进度及下一步计划。

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上述识别出的缺陷已在进行整改。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2019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