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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关于调整贷款计息期及所收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贷款计息期及所收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本年度新聘任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建议,
经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对贷款计息期间
及收到的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进行调整。
    一、本次调整的情况概述
    (一)调整贷款计息期间
    为便于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利息核对,公司以前年度贷款计息期间均与银行
结息期保持一致,每年 12 月 20 日银行年度最后一次结息后,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计入次年,即计息期为上年 12 月 21 日至当年 12 月 20 日,
共计 365 天。
    经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7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公司自 2017 年起将
贷款计息期调整为日历年度,即从上年 12 月 21 日至当年 12 月 20 日调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计息周期仍为 365 天不变。
    (二)调整收到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
    2015 年,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国开发展
基金”)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煤炭交易
中心”)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国开发展基金对煤炭交易中心增资
5,000 万元,投资期限 10 年,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
为 1.2%。投资期满后公司进行回购。
    由于公司在投资期满后约定回购,故该出资属于公司债务。2016 年公司按
照年报审计机构瑞华会计事务所的要求,对应付 5000 万元国开发展基金未来 10
年的收益 600 万元,一次计提计入长期负债并冲减资本公积。
    2017 年报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建议不再一次性预提未来应付收
益,应按每年实际支付进行账务处理。故公司对原计提的长期负债及冲减的资本
公积余额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调整贷款计息期间
    贷款计息期调整后,公司 2016 年末资产总额调增 258.43 万元,占原披露数
据的 0.02%; 负债总额调增 1,069.64 万元,占原披露数据的 0.11%;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调减 742.05 万元,占原披露数据的 0.17%。公司 2017 年度财务费
用增加 156.47 万元,相应减少当期利润 156.47 万元。
    (二)关于调整所收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
    公司对原计提的长期负债及冲减的资本公积余额进行调整后,对各期经营成
果无影响。公司 2016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调增 535.83 万元,占原披露
数据的 0.12%;2016 年末负债总额调减 535.83 万元,占原披露数据的 0.06%。
2017 年度长期负债、资本公积各减少 475.83 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审计机构的相关建议,对贷款计息期间及收到的国开发
展基金核算方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对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我们对
公司关于调整贷款计息期间及所收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对贷款计息期间及所收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的调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贷款计息期间及所收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的调
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
本次贷款计息期间及收到的国开发展基金核算方法调整的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述调整事项出具
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数据重述调整的专项说明》,全
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数
据重述调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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