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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首批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本次首批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且3名首批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首批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二、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月29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公司层面及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6.公司不存在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公司通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1月29日为授予日,向3名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53万份股票期权。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平、王振民、李琦

2021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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