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核实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首批已获授激励对象。
3.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4.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5.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月29日为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53万份股票期权。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