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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公司就此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前向全体独立董事进行汇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公司拟与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管理的深圳市招商局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招商港口(深圳)产业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能够有效整合合作各方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有利于激发公司员工双创活力,突破产业边界;有助于通过商业化模式推动前沿科技在港口行业应用与业务拓展,提升行业的科技水平;通过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决策,更好的回报股东。合作各方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合理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平、王振民、李琦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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