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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0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B 公告编号:2020-057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具体内容如下:按2019年末总股本1,922,365,124股为基数,每十股派发现金股利4.60元(含税),共计884,287,957.04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22,365,1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14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4.6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4.14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4.6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9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0年5月2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81)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4日,除息日为:2020年7月15日。

2、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7月14日,除息日为:2020年7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20年7月17日(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0年7月17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309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208*****756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308*****512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29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及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的公式为: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80-0.46=17.34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尚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情况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2、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以便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联系人:胡静競、吕鑫鑫咨询电话:(0755)2682 8888传真电话:(0755)2688 666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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