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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对照表

(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修订前修订后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修订前修订后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情况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的、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面;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达成的
修订前修订后
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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