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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我们作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05,198,447.19元以及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8,259,380.27元,合计人民币313,457,827.46元。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

滚动使用。

三、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或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或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一次或分次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粤海永顺泰(广州)麦芽有限公司、粤海永顺泰(宝应)麦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或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能够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张五九、陈敏、王卫永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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