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8 证券简称:永顺泰 公告编号:2022-007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9号)核准,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432,70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5,451,068.5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4,245,421.45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862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1 | 广麦4期扩建项目 | 50,305.00 | 42,453.40 |
2 | 年产13万吨中高档啤酒麦芽项目 | 52,204.00 | 36,971.14 |
合计 | 102,509.00 | 79,424.54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的部分金额采取商业汇票的结算方式。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公司拟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对应款项等额资金,经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支付。
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情况汇总明细表,上报公司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等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1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1月17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能够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