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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结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内部环境、人力资源、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营运、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研发管理、工程项目、担保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境外子公司管控、内部监督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缺陷等级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潜在错报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

额<资产总额的1%

1)错报金额<资产

总额的0.5%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

2)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0.5%净资产潜在错报

)错报金额≥净

资产的2%

33

)净资产的

≤错报金额<净资产的2%

0.5%3

)错报金额

净资产的0.5%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4

)错报金额≥利

润总额的5%

)利润总额的

3%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错报金额

<

利润总额的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

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

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1

一般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会计政策;(2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

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一般缺陷
以上,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

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批露。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

影响。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

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

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

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1)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3)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

失严重;

(5)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

(6)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

失效;

(1

一般缺陷
)重要业务和关键领域的决策

未开展风险评估、论证不充分;(2

成公司经济损失;

(3)关键岗位人员流失30%以

上;(4

)在省级以上媒体出现负面新

闻,公司声誉严重受损;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7)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

改。

(5

一般缺陷
)子公司未建立恰当的内控制

度,管理散乱。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297号),认为,长青科技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取得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委员会名单,取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相关会议纪要,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制定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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