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贝航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为航空材料分销及航空非金属材料产品、复合新材料产品、航空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为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经营管理、投资、交易、资产控制、财务管理、行政人事、销售等各个方面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销售与收款管理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时 | 错报影响<营业收入的2% | 营业收入的2%≤错报影响<营业收入的5% | 错报影响≥营业收入的5% |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时 | 错报影响<资产总额的2% | 资产总额的2%≤错报影响<资产总额的5% | 错报影响≥资产总额的5% |
达到上述评定项目任一标准即判定为相应标准的缺陷。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舞弊行为;
②由于舞弊或错误造成重大错报,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内部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①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②重大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③核心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①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要失误;
②重要业务制度或制度系统存在缺陷;
③骨干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润贝航科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松松 程久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