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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科: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3-062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78号)核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091.9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308.02万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52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金额 (万元)对应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40001349191000940640.00广东润和新材料公司航空非金属材料、复合材料、航空清洁用品生产基地新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广东润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134919100094064,截至2023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润和新材料公司航空非金属材料、复合材料、航空清洁用品生产基地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久君、于松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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