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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上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不得包括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通过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欠缺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通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改善企业运营,增加企业价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依法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必要时亦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按照审议事项指定的相应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除非经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保管保存,保存期为 10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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