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铖昌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三墩镇西园三路3号5幢713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75,443,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4733%。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70,335,4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04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108,4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22,641,0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49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4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4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4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4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4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4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2年11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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