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9证券简称:欧晶科技公告编号:2026-031债券代码:127098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7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000.00万元,债券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4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2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欧晶转债”,债券代码“127098”。
公司本次发行的“欧晶转债”自2024年5月30日进入转股期,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欧晶转债”累计转换4,729股公司股票。
因此,公司总股本由192,407,260股变更为192,411,989股,注册资本由192,407,260元增加至192,411,989元。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40.726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41.1989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19,240.726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19,241.1989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八十六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 第九十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以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准。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两名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以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准。 |
| 第一百〇三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 |
| 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 第一百〇五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九条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聘任合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聘任合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
|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且此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上述变更事宜,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三、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上述部分拟修订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需要披露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