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作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21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不存在其它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世豪、崔治文、赵晓菊、林柯、方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