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银行”)的独立董事,就兰州银行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兰州银行聘请其为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兰州银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兰州银行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于《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兰州银行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世豪、崔治文、赵晓菊、林柯、方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