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菱线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四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以及特定来访对象等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七)由于与第(一)至(六)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南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

合并、分立;股份回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前款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事项筹划的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非重大事项筹划的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需要与报送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单位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董事会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上述信息在公司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相关管理单位、部门报送信息的,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相关单位、部门的名称,并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相关单位、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相关单位、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明确告知对方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如有必要,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身证证 号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注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附件四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因(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内 容 ) 所获得的信息目前尚未对外披露。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贵单位/个人本次所获悉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附件五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因向贵单位报送附件文件。因附件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认定的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示: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所报送附件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附件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附件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贵单位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4、贵单位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未公开信息泄露,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5、公司在报送附件时已将贵单位和接收材料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证券监管机构查询使用。

特此提示。

附件:《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XX文件》

报送单位: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单位:
报送人:接收地点:
报送日期:接收人及身份证号码:
接收日期:

附件六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为了规范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本人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此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1、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各项义务,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不向其他人提前泄露内幕信息。

3、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将证券交易账户、买卖股票交易信息及时提交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追究,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