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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就年报信息披露负有责任或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督促处理方案的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指: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或母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或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证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第十四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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