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甘肃唐之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69.552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丰”)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
因上海厚丰未能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且其能否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与上海厚丰协商,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与上海厚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将其持有的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上海厚丰且上述股权转让与重大资产出售互为前提,故公司将在终止重大资产出售的同时向上海厚丰回购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基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立场考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回购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涉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森,常红军,张晓非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