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
一、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拟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波、孙健、谢丰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