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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84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备专职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注意知识的不断更新,加强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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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公司规章执行公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遵从回避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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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二)对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进行检查、评价;

(三)对资产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四)定期对经营绩效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五)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物资采购及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大修、装修等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八)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九)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合同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被审计对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有权依法依规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涉及上述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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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的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于每年年末前,根据公司下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和董事会下年度计划,拟定次年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年终审计工作总结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列入审计年度、月度计划内的事项,由审计监察部安排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工作前,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难易程度,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临时稽查审计项目除外。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派出项目组开展审计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审计监察部视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抽调公司内部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审计项目工作,但要对抽调及聘请人员的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测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进行审计检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在上述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意见交换稿发送到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相关问题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解释与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初步审计结论,形成初步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初步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高管审定后,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相关事项作出整改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自接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内容向审计监察部作出书面答复,并将审计整改计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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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审计监察部视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确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并将后续审计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审计项目小组应将该项目审计资料归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2020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稽核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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