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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8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华工科技股票代码: 0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

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单元20层1号通讯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

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单元20层1号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工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工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武汉市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深交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通过之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何时能够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5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7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情况 ...... 8

二、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三、 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内容 ...... 11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时间及方式 ...... 11

五、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1

六、 本次股份转让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 11

七、 出让方对受让方的调查了解情况 ...... 12

八、 出让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等情况 ...... 12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 15

备查文件 ...... 16

附表 ...... 18

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华工科技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产业集团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恒基金、受让方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湖创投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武汉市国资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股份转让协议产业集团与国恒基金于2020年12月24日签署的《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国恒基金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产业集团持有的191,045,514股华工科技股份的行为
标的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产业集团拟转让予国恒基金的191,045,514股华工科技股份,该等股份合计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19%
公开征集公告华工科技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报告书产业集团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单元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童俊
注册资本20,41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477753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和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光电子、移动通信、激光、半导体、消费电子、软件信息、数控机床、能源环保、材料工程、机械设备、生物医药、精细化工、出版印刷产业领域的技术开发、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设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名称华中科技大学(持股100%)
通讯方式027-8752250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监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产业集团的董监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公司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童俊董事长中国武汉
朱松青董事、总经理中国武汉
夏向东董事中国武汉
常学武董事中国武汉
陈平路董事中国武汉
熊美欣监事长中国武汉
胡付强监事中国武汉
陈海忠监事中国武汉
熊赟副总经理中国武汉
王晓北副总经理中国武汉
李士训财务总监中国武汉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产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简称上市地点股票代码持有股份数量持有股份比例控制股份比例
天喻信息深交所300205.SZ24,431,5825.68%29.57%
华中数控深交所300161.SZ26,014,26515.06%15.06%

(注明:根据华中数控2020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0-133),产业集团将在减持期间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是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依法依规采取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实现所属上市公司的脱钩剥离。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华中科技大学对所属企业实施清理规范的改革目标和要求,有利于学校降低资产经营风险,聚焦教学科研主业,有利于加快完成所属企业体制改革任务。二是华工科技是中国激光行业的领军企业,建立了以激光装备制造、光通信器件、激光全息仿伪、传感器、信息追溯为主导的产业格局,确立了“智能制造”和“物联科技”两大业务方向,所处领域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巨大。本次权益变动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合适的受让方,有利于促进华工科技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华工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经营活力,提升经营业绩,实现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产业集团没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持有的华工科技股份;根据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产业集团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所持有的华工科技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产业集团持有华工科技240,432,077股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23.91%。本次权益变动后,产业集团将持有华工科技49,386,563股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4.91%。

二、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本内容

1、标的股份

产业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华工科技191,045,514股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19%。

2、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46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290,882,244.44元。

(1)自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金额的30%,即人民币1,287,264,673.33元作为缔约保证金,其中受让方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万元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于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

(2)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全部结清剩余70%股

份转让总价款,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03,617,571.11元。

3、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并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

(1)转让方取得财政部、教育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

(2)受让方取得武汉市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

(3)受让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批复。

4、违约责任

(1)协议成立后,除协议另有约定和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的,除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处理纠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报批、过户手续,单方面终止、解除或不再履行协议的,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被解除、撤销、终止的,该等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停止或拖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非因任何一方消极办理报批手续而未能获得主管机构审批通过的除外。

发生本条协议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充分协商沟通相关解决办法,如该等损失难以计量且双方未能就损失金额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共同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裁决。

(3)除不可抗力外,若受让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转让方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以逾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比例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支付超过30个工

作日的,转让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协议。如转让方选择受让方继续履行协议的,受让方除继续履行协议外,还应按照本条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全履行。

(4)若转让方未按协议约定配合受让方办理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登记手续则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以股份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比例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转让方逾期办理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受让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协议。

在受让方按照本条约定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一次性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含利息,按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受让方选择转让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转让方除继续履行协议外,还应按照本条约定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全履行。

(5)除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消极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形外,若本次股份转让在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未能获得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政府机构审批通过的,双方有权选择终止交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双方同意协议自任何政府审批部门不予以批准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解除。在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或终止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一次性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不计利息)。

5、标的公司治理及双方承诺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双方同意将维持华工科技董(监)事会基本稳定,保持董(监)事会人员数量和结构基本不变。转让方承诺对受让方改选董(监)事会的整体安排予以支持配合,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华工科技章程修订及董事、监事、管理层的改选相关事宜。受让方承诺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提案中支持并促成转让方提名推荐1名董事。

受让方承诺不提议改变华工科技的注册地,保持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保证发展战略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受让方积极配合华中科技大学实施校属企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支持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采取措施保障校编职

工在公司稳定就业;受让方承诺保持华工科技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队伍的整体稳定,在董事换届改选时提名推荐公司现有核心经营团队成员为董事或董事长人选,充分保护员工合法利益;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同时,充分利用受让方及其股东、华工科技在行业、资本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推动与华中科技大学的深度合作。

三、 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内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情况。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转让方、受让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对转让方在华工科技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武汉市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深交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通过之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五、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武汉市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深交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转让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向教育部申请报批,由教育部转报财政部批准。受让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向武汉市国资委申请报批,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上述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后,转让方、受让方将向深交所申请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六、 本次股份转让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产业集团持有华工科技240,432,077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

的23.9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工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最终控制人为教育部。

本次交易后,国恒基金将持有华工科技191,045,514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19%;产业集团将持有华工科技49,386,563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

4.91%。本次股份转让后,可能导致华工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 转让方对受让方的调查了解情况

国恒基金系因参与产业集团公开征集转让华工科技股份而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产业集团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征集公告规则对国恒基金开展了资格审核、尽职调查、管理层沟通、综合评定等评审程序。产业集团已对国恒基金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

国恒基金成立于2020年9月1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湖创投。根据调查情况,国恒基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受让国有股权、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要求。国恒基金自成立以来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不良诚信记录,具备足额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国恒基金受让标的股份后,华工科技将成为武汉市国资平台旗下上市公司,将促进华工科技在新的体制机制下实现新跨越,助推企业做强做优;积极推动高校与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的全方位合作;推进武汉国企综合改革落实落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八、 转让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等情况

产业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华工科技的负债,不存在华工科技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产业集团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另行披露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特此郑重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童 俊

2020年12月25日

备查文件

一、产业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业集团的董监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产业集团与国恒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工科技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童 俊

2020年12月2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股票简称华工科技股票代码0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单元20层1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240,432,077股 持股比例:23.9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股票 变动数量:191,045,514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49,386,563股 变动比例:19% 变动后持股比例:4.9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生效并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向为减少,无需披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产业集团没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华工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产业集团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产业集团减持时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产业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华工科技的负债,不存在华工科技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武汉市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深交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童 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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