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授权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择机处置公司持有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锐科激光”,股票代码:300747)的股份,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择机处置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
独立董事:
刘国武: 金明伟: 乐 瑞: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