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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人员名单和授予份额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对《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5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5月24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以6.21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4,888.34万股股票期权。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洪涛、王曦、谢石松、刘中华

2023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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