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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金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赠股本)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保证申报的个人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于2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账户的,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的,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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